1.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信息产品(含软件,下同),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购置电子信息产品,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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